榆林恒远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800675145136U)
我局与相关部门2026年交换的数据显示,你公司2012年2月13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榆横国用(2012)017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7086.80平方米,位于振兴路西、茂源路南、富源路北,且该土地使用权已于2021年7月2日被政府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在我局办理上述土地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并申报缴纳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从你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之日至本文书制发时,你公司未依照税法规定,对上述土地办理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上述土地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并申报缴纳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7月17日